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调动学生参与课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以赛促学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促使学科竞赛工作能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竞赛类别
(一)全国性学科竞赛:凡教育部、团中央、行业主管部委主办,部委下属行政部门承办的学科竞赛为国家级比赛。
(二)省部级学科竞赛:凡教育部各属司、教育厅、团省委、行业主管司厅局主办,非行业主管部委主办的学科竞赛为省部级比赛。
以上根据《九江学院教研教改工作量计算及津贴发放办法 (试行) 》 (九院字〔2011〕50号)相关说明进行分类。
三、竞赛组织与管理
(一)教研室职责
1. 学科竞赛相关教研室选拔竞赛项目负责人一名和专业指导老师若干名。
2. 负责各类科技竞赛项目的申报和总结工作,赛前填写《学科竞赛项目申请书》,赛后填写《科技竞赛项目总结报告》。
3. 竞赛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指导老师负责选拔确定参赛学生、制定培训方案、组织有关培训工作,按计划完成竞赛的全部指导工作。
(二)院实验室、团委职责
1. 确定参加国家级、省级学科竞赛的项目。根据以往竞赛的实际情况和竞赛学科所属专业,明确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教研室;
2. 做好竞赛全过程的宣传工作,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
3. 实现实验室、机房等资源共享,为学生参加竞赛提供方便,提高实验室资源使用效率;
4. 对培训与竞赛过程进行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5. 负责竞赛参赛费用报销、指导教师课酬核算和获国家级和省级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的奖励费用报销及对获奖学生的表彰。
6. 收集整理竞赛资料,做好资料的归类存档工作。
四、竞赛经费
(一)竞赛项目负责人填写《学科竞赛项目申请书》时应提出明确的目标成果和详细的经费预算,预算项目包括培训费、耗材费、少量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参赛报名费等。
(二)学生参加大学生学科竞赛(相同项目一般不超过2个代表队)报名费实报实销;学生路费按火车硬座标准;住宿费按75元/人/天上限;伙食费按不超过30元/人/天标准;外出带队参赛指导老师(一般不超过3人)差旅费标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九江学院实习、见习教学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教师开展竞赛培训和竞赛期间参与指导工作的津贴标准为每课时20元(按照实际课时发放)。
五、奖励办法
(一)对学生的奖励
在校内选拔赛阶段,商学院专业竞赛奖项一般设置三个等次,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参赛学生规模较大(60人以上),除以上奖项外,另取参赛人数的10%设立优秀奖,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专业竞赛活动。所有奖项都颁发荣誉证书。
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团队,在全院进行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与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团队300元、200元、100元以内物质奖励。对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团队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以内物质奖励。
对获奖学生进行技能分认定。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学科竞赛项目获得技能分,只计算所获的最高技能分,不累加计分。认定标准如下:
项目 |
级别 |
获奖项内容 |
学分 |
备注 |
学 科 竞 赛 |
国际、国家级 |
特等奖、一等奖 |
6(技能) |
以获奖证书(文件)为依据,参赛情况由商学院认定 |
二等奖 |
5(技能) |
三等奖 |
4(技能) |
鼓励奖或优胜奖 |
3(技能) |
省(部)级 |
特等奖、一等奖 |
5(技能) |
二等奖 |
4(技能) |
三等奖 |
3(技能) |
鼓励奖或优胜奖 |
2(技能) |
参加竞赛并提交作品 |
1(技能) |
市、校级 |
特等奖、一等奖 |
3(技能) |
二等奖 |
2(技能) |
三等奖、鼓励奖或优胜奖 |
1(技能) |
院级 |
一等奖 |
2(技能) |
二等奖 |
1(技能) |
三等奖、鼓励奖或优胜奖 |
5(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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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1. 经济学院奖励
指导教师无论以何种形式指导学生参赛,基准工作量均为每队10课时(同一指导教师指导同一项目参赛队伍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分别按每队60、45、30课时给予奖励;参加省级竞赛决赛未获奖队按每队10课时计算工作量。竞赛项目赛后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优秀或优胜奖等同为三等奖)分别按每队100、80、50课时给予奖励,参加国家级竞赛决赛未获奖队按每队15课时计算工作量。(同一竞赛项目按所完成的最高竞赛级别计算工作量)。
2. 学校奖励
教师指导的学生作品参加全国或全省综合类学生科技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创业计划竞赛)和全国或省级学科竞赛(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等)并获得奖项,按获奖等级给指导教师计教研教改工作量。具体办法如下:
参赛级别 |
奖 项 |
等次 |
分/项 |
国家级奖励 |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奖(凡教育部、团中央、行业主管部委主办,部委下属行政部门承办的学科竞赛为国家级比赛,不设等级视为二等奖) |
特 |
800 |
一 |
500 |
二 |
300 |
三 |
150 |
省部级奖励 |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学科竞赛获奖(凡教育部各属司、教育厅、团省委、行业主管司厅局主办,非行业主管部委主办的学科竞赛为省部级比赛,不设等级视为二等奖) |
特 |
200 |
一 |
150 |
二 |
100 |
三 |
50 |
注释:摘自《九江学院教研教改工作量计算及津贴发放办法 (试行)》 (九院字〔2011〕50号)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