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 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内容:
1. 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
2.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校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
3. 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
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
6. 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
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约谈类型:
(一)警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约谈人及时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督促其自查自纠。
(二)提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履责教育,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
(三)沟通性约谈。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
第六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约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谈:
(一)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度的;
(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落实相关制度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在信访举报件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事项的;
(九)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 约谈方式和时间:
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