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5年4月10日经济学院硕士学位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送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对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1.明确遴选类别为“申请型”与“认定型”两类。其中“认定型”导师资格按照学校文件执行,学院不作额外调整或限制,确保政策统一性与规范性。
2.对“申请型”导师的遴选条件进行优化。在导师的基本条件及近三年科研业绩要求两方面均作适度调整,具体如下:
(1)关于基本条件的补充规定:原办法中“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并获得博士学位”。现调整为:“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并同时取得博士学历证书与博士学位证书”。
增设一款,当年申报导师资格的教师,除限项原因外,必须申报国家社科基金或国家自科基金项目,否则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2)关于科研项目要求的补充规定:由“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含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到账经费不少于10万元”,调整为:“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含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近三年到账经费累计不少于15万元”。
(3)关于科研成果要求的补充规定(期刊类):由“CSSCI/CSCD期刊2篇以上,或SCI等1篇以上”调整为:“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CSCD核心期刊发表与申报学科相关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发表SCI、SSCI、A&HCI一区或二区收录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发表SCI、SSCI、A&HCI三区或四区收录论文1篇以上(含1篇),同时另发表C刊论文1篇”。
(4)关于科研成果要求的补充规定(著作类):原“以第一作者编著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1部”调整为:“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字数不少于20万字,出版机构须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推荐出版机构(71家);在其他出版机构出版的著作,必须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第一)才予以认定”。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现印发学院各部门,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处备案,请相关院系及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经济学院硕士学位委员会。
经济学院硕士学位分委员会
202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