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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操作规程

发布者:  时间:2025-11-12 09:36:48  浏览:

                                                         (2025.9月修订)

一、总则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赣财教〔2025〕1号)及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教助〔2025〕1号)文件精神及《九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操作规程》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原则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要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要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充分利用班会、班级群等做好政策宣传,让每个学生知晓政策。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工作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二级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其进行认定。

健全认定工作机制,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学生代表为组员的班级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以下流程组织:

(一)政策宣传

二级学院各班级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如班会、晚点名、班级群等),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各班级组织学生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须经学生本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类型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原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之一核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但不需要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情况予以证明。

(三)认定审核

对经原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班级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向特殊困难群体倾斜,对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可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要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同时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

班级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二级学院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及备案,并将学生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及公示等材料按年度统一建档。

五、附则

1.本操作规程由学院负责解释。

2.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