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旧版|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学生管理

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操作规程

发布者:  时间:2025-11-12 09:42:19  浏览:


2025.9月修订)

一、总则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贯彻落实《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赣财教〔2025〕1号)及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教助〔2025〕1号)《九江学院国家奖学金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精神,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积极创新、全面发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组织申请

组织申请由学院牵头负责,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院按学校要求时间节点完成申请和评审工作。

(一)学生申请

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20XX-20XX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学业及其他优秀或表现特别突出相关佐证材料。

(二)文件依据

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教助字〔2025〕1号)有关规定,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 ,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组织评审

(一)评审办法

根据学生学习成绩,获得证书,学科竞赛获奖情况,担任学生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二)学院初审及信息报送

1.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院学生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公示后,确定当年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推荐名单,并形成会议纪要。

2.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由学生科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不得出现学生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家庭地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3. 信息报送。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四、资金发放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社会保障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发放结果导入全国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以及将发放凭证上传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五、结果告知

二级学院采取微信、短信等形式告知学生资助金发放情况。

六、档案管理

二级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学生优秀或表现突出佐证材料等均按年度造册存档。

七、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学院负责解释。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