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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操作规程

发布者:  时间:2025-11-12 09:50:25  浏览:

                                                       (2025.9月修订)

一、总则

为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赣财教〔2025〕1号)及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教助〔2025〕1号)《九江学院国家励志学金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组织申请

组织申请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负责,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申请和评审工作。

(一)学生申请

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附学业及其他优秀或表现特别突出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文件依据

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班级要严格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主体资格标准。其中,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组织评审

1. 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公示后,确定当年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推荐名单。

2.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学生代表为组员的评议小组,确定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推荐名单。

3.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由学生科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不得出现学生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家庭地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4. 信息报送。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上报学生处审定。

四、资金发放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社会保障卡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发放凭证上传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五、结果告知

二级学院采取微信、短信等形式告知学生资助金发放情况。

六、档案管理

二级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学生个人佐证材料等均按年度造册存档。

七、附则

本操作规范由学院负责解释。

本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