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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经济学院国家助学金操作规程

发布者:  时间:2025-11-12 09:56:33  浏览:

                                                          (2025.9修订)

一、总则

为切实做好我院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贯彻落实《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赣财教〔2025〕1号)及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教助〔2025〕1号)《九江学院国家助学金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组织申请

组织申请由学院负责,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院按规定时间完成申请和学院评审工作。

(一)学生申请

全日制本科(不含退役士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申请书。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学生入学或复学时提供《江西省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退役证书复印件。

(二)文件依据

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教〔2023〕2 号) 和《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 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各班要把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影响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三、组织评审

(一)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二)各班级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为成员,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班级表现、日常消费等综合情况进行评议。积极开展班级相关评议工作,进而确定当年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名单,填写班级评审情况表,评审结果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上交学院留档。

(三)召开学院评审会议,对各班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进行审定,确定学院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不得出现学生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家庭地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五)信息报送。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研究通过的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并审核上报。

四、资金发放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于每年12月31日前和次年5月31日前将秋季和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至学生手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五、结果告知

二级学院采取微信、短信等形式告知学生资助金发放情况。

六、档案管理

二级学院将《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学生个人其他材料等均按年度造册存档。

七、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学院负责解释。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