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九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名额学校确定的总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将学校下达的指标按符合评选范围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班级。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上一学年或本学年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位居前30%,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如无符合评选条件的,可将评选名额调剂到其他的班级、年级。专升本学生自升入学校后第二学年开始获得申请资格。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班级的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在收到学校下发的奖励证书后,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