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九江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激励经济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积极创新、全面发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学院在收到学校下达的指标后,按符合评选范围的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年级。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升学后第二学年开始获得申请资格。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或专业)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位于10%之后,但均位于30%前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位于30%之后,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三金”评审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