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确保上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和部署在学院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工作重要内容,与学院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院;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责权明确,奖惩严明,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常抓不懈。
第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成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班子其他领导与党委委员为成员。
第五条 学院纪委委员、支部纪检委员负监督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通过理论学习、组织生活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学院廉洁文化建设,重视教风、学风建设,树立优良的学术风气。
(三)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检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纪检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作用。
(四)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相关议事规则。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加强作风建设,建立并执行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定期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查找问题,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对学院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按规定及时处理学院的来信来访,对学校交办的信访件认真进行核查并按要求报告结果;主动接受监督,支持纪检委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七)积极配合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并如实地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八)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重点加强学院财务、资产购置、人事工作、科研、培训等重点领域监督,预防腐败发生。
(九)每学期末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每年的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自觉接受校党委对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认真组织对科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实报告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九江学院经济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九江学院经济学院委员会 2021年9月20日印发